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87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福集镇大田街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09432266E。
法定代表人:兰丽萍。
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8416X。
法定代表人:周琮富。
被申请人: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B0R19。
法定代表人:黄云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20)川050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玉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