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87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县福集镇大田街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09432266E。
法定代表人:兰丽萍。
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友谊街5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8416X。
法定代表人:周琮富。
被申请人: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MA622B0R19。
法定代表人:黄云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作出(2020)川050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玉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