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1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泸县福集镇。
法定代表人:兰丽萍。
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
法定代表人:周琮富。
被执行人: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
法定代表人:黄云富
本院依据(2020)川050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480000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生权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何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