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财保8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对申请人四川省鸿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作出的(2020)川050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0504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页“查封、冻结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0000元的财产。”补正为:“查封、冻结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区新泰艺家具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80000元的财产。”。
审判员 徐玉杰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