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1377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岳武,湖南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洁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8号四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仁化县。
第三人: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云富。
第三人:广州市鑫融诚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379号大创工业园(部位:F座4楼自编1401房)。
法定代表人:陈明君。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洁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中盈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鑫融诚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亚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