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民初6177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5810195B。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月,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前进路70号楼N-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268534670。
法定代表人:陈福祥。
被告:**,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卢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