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阜新市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911民初1815号
原告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前进路70号楼N-04。
法定代表人:陈福祥,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奇,系辽宁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新市民政局,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解放大街33-3号。
负责人关军,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贺丽红,系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市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辽宁吉达办公设备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国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