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2执复80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包头市兴石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申请人:包头市喜桂图投资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复议申请人包头市兴石达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2022)内0205执异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2022年1月21日喜桂图投资公司与***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将(2017)内020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的债权转让于喜桂图投资公司。2022年1月24日喜桂图投资公司向***支付债权转让款项XX元。2022年3月29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恒正公司、兴石达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且三方均已签收。
另查明,2017年9月26日本院对***与恒正公司、兴石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内020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恒正公司、兴石达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以(2022)内0205执恢21号立案执行。
执行法院认为,喜桂图投资公司与***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将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喜桂图投资公司,并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恒正公司、兴石达公司、***,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喜桂图投资公司,且书面认可喜桂图投资公司取得该债权,现喜桂图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7)内0205民初157号民事判决的债权人,即其为(2022)内0205执恢2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该请求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变更申请人包头市喜桂图投资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为(2022)内0205执恢2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复议申请人包头市兴石达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依法撤销(2022)内0205执异5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包头市喜桂图投资开发置业有限公司为(2022)内0205执恢2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及理由:1.一审违反审判与执行相分离原则,一审的审判长是审判庭法官,却违反规定办理执行案件。2.一审严重违反执行变更法律程序。一审听证合议庭成员并未全部到位是一审在程序上一次残缺不全的审判活动。一审程序只记录有申请人之申请,没有被申请人之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举行执行听证时,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听证会。本案中,执行法院在举行听证会时有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听证会,属程序严重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205执异5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