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27执19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镇原县。
被执行人: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父亲工亡补助金、丧葬费702094.5元,支付***父亲工亡补助金、丧葬费702094.5元,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与被执行人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515000元(含已支付15000元),一次性支付**保515000元(含已支付15000元),剩余标的***自愿放弃187094.5元,***自愿放弃187094.5元。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6442元已由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