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保11号
申请保全人:甘肃宏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宾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甘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维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甘肃宏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甘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甘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41700元。
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询,并于2021年4月12日冻结了甘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41700元。
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