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宏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宝利沣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1027执1082号
申请人:甘肃宏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宏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甘肃宏德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甘肃***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21)甘1027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的(2021)甘1027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