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725民初2995号
原告:甘肃中意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中意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中意门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以诉讼中,被告已主动履行合同义务,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中意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7元,减半收取813.5元,由原告甘肃中意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