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5630号
原告: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玉龙路微电子工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自由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5号(智能终端器件中心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自由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陈晓
人民陪审员韦芬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