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自由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与辽宁自由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903民初257号
原告: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玉龙路微电子工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惠,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自由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65号(智能终端器件中心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自由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四川华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