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鸿瑞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某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共产党海原县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宁0522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郭攀,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海原县委员会党校,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法定代表人:冯帆,系该党校校长。
申请执行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海原县委员会党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522民特32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由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海原县委员会党校支付申请执行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764799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30047元。裁定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处理为由,暂时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成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单 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