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30民初1241


原告:***,男,19717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市宝塔区东大街

被告: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由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目标责任书》专用条款第十条,违约、赔偿与争议中约定“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该合同中的发包人即被告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经审查,被告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即发包人)所在地为**市宝塔区XX小区XX,其所在地人民法院为陕西省**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目标责任书》专用条款第十条,违约、赔偿与争议中约定“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告提出的管辖区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孟晓宜

审判员袁儒伟

人民陪审员王新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