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恢6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烟洞沟,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70********。
被执行人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长石油小区东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223508100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二庄科北龙大厦**,公民身份号码:6127281973********。
***申请执行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延长地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4747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17元。2021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来我院以因本案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正在审查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64条第(3)**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恢6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