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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26815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路**南沙城投大厦**X1603。法律文书确认送达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汇旺路1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XX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7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瑛 书 记 员 何 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