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恢2006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塘沽区渤海石油港建3号楼12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津0116执恢200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