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民初12137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州西路**。
法定代表人:杨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垂江,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闸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向伟,职务:经理。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龙飞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