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8941号
原告:天津鑫晟睿鹏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庄镇政府路5号。
法定代表人:程伟,经理。
被告: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闸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伟,经理。
原告天津鑫晟睿鹏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鑫晟睿鹏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明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