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430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闸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