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430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闸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恒源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