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578号
原告:通辽市英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亲水人家小区龙********)。
法定代表人:刘辉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巍,通辽市英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被告:***,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通辽市英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通辽市英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英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市英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8.00元,由原告通辽市英科电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玉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伊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