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421民初1986号
原告:***胜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区前所镇洪家村25号44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胜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邮寄送达费120.00元,由原告***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兵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