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421民初3830号
原告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绥中县滨海经济区前所镇洪家村25号44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
法定代表人娄拥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邮寄送达费120.00元,由原告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