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1421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胜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滨海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华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2015)绥民二初字第00653号、(2016)辽14民终197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绥中亚胜置业有限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2017)辽民再68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民终1978号民事判决及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2015)绥民二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1421执恢287号案的(2015)绥民二初字第00653号、(2016)辽14民终19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