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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特124号

申请人: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工业区广园街20号丰源大厦五楼5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9P4E0Y。

法定代表人:李佶,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荣,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炳辉,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申请人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经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仲裁后,仲裁庭于2021年1月25日向鑫友公司送达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93号仲裁裁决书。鑫友公司、***不服该终局裁决,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销上述终局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友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本院对鑫友公司、***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另外的200元由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程春华

审判员  叶志超

审判员  钟 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艳君

赵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民特124号

申请人: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雅园工业区广园街20号丰源大厦五楼5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W9P4E0Y。

法定代表人:李佶,经理。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9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为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礼荣,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炳辉,广东泽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申请人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经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仲裁后,仲裁庭于2021年1月25日向鑫友公司送达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93号仲裁裁决书。鑫友公司、***不服该终局裁决,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销上述终局裁决书的申请。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鑫友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因此,本院对鑫友公司、***的撤回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另外的200元由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

审判长  程春华

审判员  叶志超

审判员  钟 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艳君

赵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