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29民初773号

原告:***,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天柱县。

被告: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555号谷丰大厦23楼2327室。

法定代表人:袁佳,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与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红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彦杰

书 记 员 李昌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