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延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15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延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舟路6号4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99680631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555号谷丰大厦23楼2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52498375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延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10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延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案款91386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127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截至2023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43808.35元,缴纳案件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1582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