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8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5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路555号谷丰大厦23楼23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352498375M。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108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瑞赛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案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6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截至2023年7月24日,被执行人已履行案款15000元,缴纳案件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108执1824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