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五环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江市五环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镇民仲审字第91号
申请人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后乡镇中心大街。
法定代表人余金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市五环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环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葛春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虞向平。
申请人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皓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市五环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申请撤销镇江仲裁委员会(2014)镇裁字第01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博皓公司诉称,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主要有:1、博皓公司未收到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仲裁名册、指定告知书,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2、五环公司无设计12层楼以上建筑的资质,而仲裁委仍然裁决博皓公司支付设计费,导致建筑设计市场混乱,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五环公司不提供项目批文,导致仲裁委认定博皓公司未提供批文,五环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4、仲裁委认定五环公司完成设计图纸并已交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5、对责任分摊的裁决结果缺乏依据。
被申请人五环公司答辩称,仲裁程序是否合法由法院审查,仲裁裁决没有损害公共利益,批文应当由博皓公司提供,五环公司没有隐瞒证据证据。仲裁认定事实清楚。
审理中,博皓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调取(2014)镇裁字第012号案件卷宗材料。本院根据其申请,调取了有关材料。
经本院审查认为,博皓公司与五环公司依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镇江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博皓公司认为镇江仲裁委会员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查询该仲裁案卷,镇江仲裁委向博皓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金钟寄送了有关材料,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故对博皓公司的该理由不予采纳。
博皓公司认为镇江仲裁委裁决其向无资质的五环公司支付设计费,会导致建筑市场混乱,影响公共利益。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费用支付,与公共利益并无必然联系,故对该理由不予采纳。
博皓公司认为五环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裁决的证据,因批文的提供方应当为博皓公司,五环公司没有提供该批文的义务,故其认为五环公司隐瞒证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博皓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责任分摊缺乏依据,因不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故不予理涉。
综上所述,申请人博皓公司申请撤销镇江仲裁委员会(2014)镇裁字第012号裁决,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销镇江仲裁委员会(2014)镇裁字第012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柳建安
审 判 员  陈开亮
代理审判员  孙 毅

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思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