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02民初5139号
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海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海,山东灜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佰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王观利,执行董事。
被告:燕传超,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佰铭商贸有限公司、燕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营佰铭商贸有限公司、燕传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运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