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2871号之一
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海祥,执行董事。
被告:临沂盛世云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朱晓艳,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盛世云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110元;案件保全费2160元,由原告山东广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