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

沁阳县银泰石材厂、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4339号
原告:沁阳县银泰石材厂,经营场所沁阳县象河乡岗王村委岗王村。
经营者:***,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充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5号1栋4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沁阳县银泰石材厂与被告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沁阳县银泰石材厂于202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沁阳县银泰石材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沁阳县银泰石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沁阳县银泰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