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502民初429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四路15号1栋4层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8669295X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元天骄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胜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