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2民初13570号
原告:***,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告:浙江三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学院路**创意园**。
原告***与被告***、浙江三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9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三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工资9900元,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99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俞玮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廖莎
书记员金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