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三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0247号
原告:浙江三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学院路2号义乌市创意园2D2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横店杜杜小吃店,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万盛南街5号。
经营者:杜婷婷,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浙江三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阳市横店杜杜小吃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被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为专属管辖,本案装修地点在东阳市横店镇,故本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由本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无效。综上,本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