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财保258号
申请人:***,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德强,四川深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107号三楼302室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E5MQ62。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198,658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财产线索。申请人***以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0,000元作为担保。2021年10月14日,简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在成都银行龙舟路支行的账户1001××××2098银行存款198,6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在简阳市石钟镇营业所的账户0303××××2747银行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13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敬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