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2738号
原告:***辉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区骊丰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MA6U71H98C。
法定代表人:雷从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陕西聿久律师事务所。
被告: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107号三楼302室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31E5MQ62。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总经理。
原告***辉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9日,原告***辉模板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模板租赁相关纠纷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辉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62元(已减半收取),由***辉模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凌俊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薛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