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

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17442号
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汉州路989号中建大厦23-24号。
法定代表人:黄钰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洁,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西路107号三楼302室之五。
法定代表人:陈建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陆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11元,由原告中建西部建设西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淼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