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3152号
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银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仓俭。
被告: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南城区中军帐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泓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昭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456号佳通通信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昭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2元,减半收取计5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