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昭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5民初3152号

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杜北乡上京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银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仓俭。

被告: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南城区中军帐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泓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昭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456号佳通通信北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昭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82元,减半收取计58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有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冀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