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终15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楼2-801。
法定代表人:张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顺奇,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昝雪蒙,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中兴路(农业局对过)。
法定代表人:王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中军帐社区(迎泰新城**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泓凯,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州市开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被上诉人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86元,减半收取11243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姚 鹏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聂晓昕
书记员李仕云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