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624民初79号
原告: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南城区中军帐社区(迎泰新城B11#商铺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NWU66A。
法定代表人:程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由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推荐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东,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河北凯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玉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段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