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福鼎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茂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福鼎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霍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茂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6月28日出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伯和,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福鼎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茂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7)苏0812民初4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福鼎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安福鼎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淮安福鼎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21400元,由淮安福鼎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炜
审判员黄金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