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812民初1509号
申请人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鑫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茂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规定,申请保全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广兄
法官助理陈**元
书记员金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