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1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旺旺家缘小区商铺一商铺**。
法定代表人:霍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淮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合肥北路******
法定代表人:霍丰,该公司董事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涛,淮安市清江浦区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淮安市生态新城山阳湾花园**商业商铺**div>
法定代表人:吴友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淮***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淮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淮***杏林健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安淮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643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陶 锐
审 判 员 马玉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强
书 记 员 陶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