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四川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3民初95号
原告: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城关区慈松塘路圣城丽都苑17栋2单元2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0058575427X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次仁顿珠,西藏国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南华路1616号1栋2单元6层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LQRU1T。
法定代表人:曹坤,职务不详。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7月26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本院在受理原告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起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97.3元,减半收取2048.65元,由原告拉萨圣楷建筑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