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瑞智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终107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岢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亮,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八宝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薛庆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佑嘉,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欣,四川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南充市才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街158号1-3幢1楼10号。
负责人:何晓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洲,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滨江西路8号世代锦江A座23楼6号。
法定代表人:童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齐,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成都市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18号9栋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炳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俊英,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都建工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南充市才骏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审被告四川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81元,减半收取17540.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果
审判员  田笛
审判员  赵韬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