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623民初1260号
原告: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省中江县**华镇。
法定代表人:代明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涛,四川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三瑞建设工程有限,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江区。
法定代表人:童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 福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