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5执29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亿达(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南园西路1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5052592Y。
法定代表人:蔡奇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桥镇魏厝村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2914848F。
法定代表人:王子龙,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亿达(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0日的(2017)闽0305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亿达(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归还欠款人民币三百二十万零六千四百五十二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福建省中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进行调查,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闽0305民初50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曾新智
执行员 周长珊
执行员 李 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