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3民初1833号
原告:亿达(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南园西路192号(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555052592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信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江滨路碧湖展示馆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574273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城锦,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亿达(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信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亿达(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亿达(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将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亿达(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计1855元,由亿达(福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薛萌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